江蘇省商品房銷售現場規范化標準 |
(試行) 一、現場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、房地產企業商品房銷售信息披露應當遵循準確、真實、有效原則。 2、房地產企業預售和限售商品房,應當在銷售現場設立公示欄和信息查詢臺等,方便購房者了解該商品房項目的基本情況。 3、公示欄、信息查詢臺應集中設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,并進行標識。擺放時間為從商品房預(銷)售開始,直至收房結束。 4、房地產企業在售樓現場公示的相關信息有變化的,應及時更新,并應保持銷售現場公示的信息、房地產市場信息發布系統所公示的信息與實際情況相一致。 5、公示欄相關內容應用噴繪或紙張等形式分別進行制作公示,規格為每張(幅)不小于1000mm乘以600mm,便于購房者查詢。 二、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 1、設立證件公示欄,公示如下證件或信息: (1)企業營業執照; (2)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; (3)商品房預(銷)售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證; (4)國有土地使用證; (5)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; (6)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; (7)商品房預(銷)售委托書及房地產經紀咨詢機構資質備案證書(代理銷售應公示); (8)其他需要公示的相關證件。 2、設立文件公示欄,公示如下文件信息: (1)商品房預(銷)售管理辦法; (2)商品房預售方案; (3)商品房定金合同、預(銷)售合同示范文本及補充協議; (4)建筑節能相關能耗、節能措施、保護要求、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; (5)所售房屋享受特殊政策或受政策限制情況; (6)其他需要公示的相關文件。 3、設立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欄,公示可售房源的面積、價格和銷售動態信息: (1)批準預售當期和原有的可售房源總套數、建筑總面積、最高單價、最低單價和平均銷售價格(按建筑面積計算); (2)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積(含套內建筑面積、公攤面積); (3)每套房屋的銷售單價和總價; (4)抵押相關信息; (5)房地產企業應采用不同標記對商品房房源的限制銷售、“可售”“預定”“已售”“已登記”等銷售狀態信息進行公示。 4、設立咨詢服務電話公示欄: (1)項目可否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、公積金中心咨詢電話; (2)建設、房管、物價等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舉報電話; (3)其他需要提供的咨詢服務電話。 5、設立信息查詢臺,提供如下信息查詢服務: (1)商品房預(銷)售現場應提供電腦和網絡等設備,可以免費查詢現場公布的已售房源信息與網上備案系統是否一致,并為購房者提供商品房網上簽約及時備案查詢等服務; (2)房產預測繪、實測繪成果報告; (3)《白蟻預防合同》或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; (4)前期物業服務合同; (5)物業共有部分清冊; (6)相關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提供查詢的信息。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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